(2016)川0116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兆祥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兆祥物流有限公司,唐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615号原告:成都兆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585号3栋1层。法定代表人:王华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徐杰,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唐波,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成都兆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唐波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 嘉人民陪审员 周建明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段蕴娟书 记 员 周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