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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佳丽皮具有限公司、胡丽娟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佳丽皮具有限公司,胡丽娟,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立新石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瑞庆,张知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异4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杭州佳丽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安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丽娟。异议人(被执行人)胡丽娟,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二异议人(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梅堰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晨,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立新石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南山村杨火庙组。法定代表人:林瑞庆。被执行人杭州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羊城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知豪,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瑞庆,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张知豪,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审理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信担保公司)与杭州立新石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佳丽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丽公司)、林瑞庆、胡丽娟、张志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佳丽公司以本院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佳丽公司、胡丽娟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农信担保公司诉佳丽公司、胡丽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农信担保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97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佳丽公司、胡丽娟名下相应的财产。具体包括佳丽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港南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余房权证良字第××号、07××12号、07××13号)(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一)及胡丽娟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白鹭郡南75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余房权证良移字第××号)(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二)。农信担保公司查封申请中申请查封数额仅为2044121.47元,而上述两项房产的价值已远远超出申请保全价值,可通过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进行确认。同时,佳丽公司为正常经营需要,需要以上述房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农信担保公司的超额查封申请已经影响佳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佳丽公司、胡丽娟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案涉房产一和案涉房产二的房产证。申请执行人农信担保公司答辩称:案涉房产一虽然有三本独立的房产证,但其土地使用权并未分割,仅有一本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且价值目前也无法评估。故农信担保公司不同意解除对案涉房产一的查封,但同意解除对案涉房产二的查封。农信担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执行人杭州立新石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瑞庆、张志豪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农信担保公司与杭州立新石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佳丽公司、林瑞庆、胡丽娟、张志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农信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金额为2044121.47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97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案涉房产一和案涉房产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依据该判决,佳丽公司、胡丽娟应对杭州宇翔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农信担保公司代偿款2044121.47元、律师费98765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农信担保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110执5423号。另查明,案涉房产一共三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为7474.43平方米,丘(地)号均为9-110-20-1。2017年4月12日,根据农信担保公司的申请,本院裁定解除了对案涉房产二的查封。本院认为,案涉房产一的三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同一,不可分割处分,本院进行整体查封并无不当。故佳丽公司、胡丽娟要求本院解除对案涉房产一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杭州佳丽皮具有限公司、胡丽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