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澄、李世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澄,李世安,王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874号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1197号、1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796346T。法定代表人:曹治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澄,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安(系李澄之父),男,住天津市塘沽天津开发区。被告:李世安,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天津开发区,。被告:王建华,女,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天津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安(系王建华之夫),男,住天津市塘沽天津开发区。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澄、李世安、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38元,减半收取115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