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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某与被申请人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梁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540号申请人:汪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邓某某。被申请人:梁某,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某与被申请人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某的银行存款3001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某保险公司为汪某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保险金额为300131元,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某的银行存款3001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1元,由申请人汪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