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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白俊海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海,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711号原告:白俊海,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张小平,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白俊海诉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白俊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俊海以诉讼期间经人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白俊海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小云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