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白俊海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海,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711号原告:白俊海,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张小平,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白俊海诉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白俊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俊海以诉讼期间经人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白俊海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小云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