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70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朱雪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朱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2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7172-6。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雪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申请执行朱雪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朱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信用卡透支款121987.89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1月17日,此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朱雪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5711.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