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史家栋与周星宏、刘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家栋,周星宏,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史家栋,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春,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星宏(曾用名周兴红),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刘艳,女,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家栋与被执行人周星宏、刘艳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家栋以与被执行人周星宏、刘艳协商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史家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