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56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罗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主体不适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