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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素芳、蓟州区出头岭镇何家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素芳,蓟州区出头岭镇何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素芳,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清(吴素芳之兄),男,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伟红,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蓟州区出头岭镇何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何家堡村。法定代表人:贾长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素芳因与被上诉人蓟州区出头岭镇何家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素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素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素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素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兆青代理审判员  王同顺代理审判员  白俊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