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与祁永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祁永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组织机构代码:05913367-6。经营者:彭海海,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都兰县越都花园*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永顺,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生,农民,住都兰县察苏镇新建街*号。上诉人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祁永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上诉人诺木洪中心艺术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