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新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刑初54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闻,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甘肃省庆阳市。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15日15时许,宁县春荣乡路户村村民杨某丢失一辆价值18300元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该摩托车后经宁县长官村村民李拴学介绍,将该辆三轮摩托车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西峰区肖金镇胡同村村民刘新闻。经查验,被告人刘新闻持有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8D401942和车架号×××与杨某被盗车辆完全一致,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意见,被盗正三轮摩托车价值16275元。在侦查阶段,被盗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摩托车被盗案件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摩托车合格证、发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闻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涉案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且购买时无该车的任何合法来历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规定,及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的”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故应认定被告人刘新闻在购买涉案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系”明知”。被告人刘新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新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新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俊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