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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夏正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夏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唐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永德、庄钦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夏正会,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夏正会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行审3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庭、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