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刑庭与李小兵、刘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李小兵,刘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男,住邵东大道106号。被执行人:李小兵,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九龙岭镇柳塘村16组6号。被执行人:刘沙,男,199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黄陂桥乡学道村1组19号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刑庭与被执行人李小兵、刘沙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