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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董艳荣与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荣,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1179号原告董艳荣,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荣财,男,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智春,男,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皖北商城第****幢****号。法定代表人都庆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端***号。代表人储强健,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女,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洪伟,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高速路口西50米。法定代表人马振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号。代表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彬彬,男,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董艳荣与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荣财、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3日21时22分,蔡红波驾驶皖S×××××号大型普通客运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1199KM+256M处时,撞上前方同车道内正在驾驶的由被告杨洪伟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蔡红波经抢救无效死亡,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原告等多名乘坐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6月29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蔡红波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洪伟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董艳荣被送往解放军第一八四医院救治,住院74天。经鹰潭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花费鉴定费1300元。另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系皖S×××××大型普通客运车辆的所有人,蔡红波系其聘用的司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乘车客运险。被告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系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辆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20814.6元、护理费9102元、营养费2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114052.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746元、垫付的鉴定费1000元,合计166455.15元,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是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存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以侵权纠纷起诉,那么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2、如果法院在本案一并处理的话,因驾驶人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根据保险条款18条我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3、根据保险条款我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不承担鉴定费,原告的诉请也过高。被告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辩称:1、该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15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在核实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运输证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赔拒赔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和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2、本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应当预留必要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3、因驾驶员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根据保险条款我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4、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存在超载情形,根据保险条款应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5、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由实际侵权人负担,我公司不予赔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21时22分,蔡红波驾驶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1199KM+256M处时,撞上前方同车道内正在行驶的由被告杨洪伟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蔡红波经抢救无效死亡,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多名乘车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于2016年6月29日对该起事故作出第36350352016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红波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洪伟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董艳荣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四医院、南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4天。原告出院后自行委托鹰潭鑫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6年9月2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原告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3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以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为由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进行评定,该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为十级。原告为此替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垫付了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系皖S×××××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为该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60万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3540万元,保险期间从2015年6月13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12日24时止。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鲁Q×××××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鲁Q×××××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7月。被告杨洪伟准驾车型为A2。被告临沂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为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向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丹凤乡,属农业家庭户。原告父亲董继法出生于1953年6月9日,母亲李萍出生于1953年5月10日,董继法与李萍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个子女。原告育有一子两女,儿子刘浩伟出生于2006年11月17日,大女儿刘静出生于2009年4月2日,小女儿刘宁出生于2010年5月1日。董继法、李萍、刘浩伟、刘静、刘宁户籍均为安徽省农业家庭户。为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可获得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有:后续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45048.77元【(11139元/年×20年×10%)+(8486元/年×(8年+11年+12年)÷2×10%)+(8486元/年×(17年+17年)÷3×10%)】、误工费9989.70元(32849元/年÷365天×111天)、护理费9102元(123元/天×74天)、营养费2220元(30元/天×7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30元/天×74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83880.4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证明五张、银行明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保单复印件三份、出院记录二份、诊断证明书二份、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二张、交通费发票、被告杨洪伟的驾驶证以及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一份、保险条款一份,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一份、保险条款一份,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损失金额以及范围的问题。原告主张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广东省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广东省的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和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对原告主张按广东省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查明本院所在地的农村赔偿标准高于原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的农村赔偿标准,且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当按受诉地法院的农村标准计算赔偿,因此本院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按照江西省的农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按照江西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32849元/年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日计111天。因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后原告的伤残等级仍为十级,因此原告为此垫付的鉴定费1000元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本院依法核减为3000元,对原告的交通费依法酌定20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二、关于各被告之间如何担责的问题。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洪伟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根据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后再承担30%的赔偿责任,蔡红波根据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负担部分后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是该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故被告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洪伟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已就该事故车辆向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故被告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承担。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辩称被告杨洪伟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可以不予赔偿,经本院查实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检验有效期分别至2016年11月和7月,事故发生时车辆在年检有效期内,因此对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辩称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存在超载的情形,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其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鲁Q×××××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定载重质量28000KG,实际载重33440KG”,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确有超载情形,且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对商业险免责条款已向被告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作出提示说明,因此对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免赔的10%责任应当由被告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作为皖S×××××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客相对于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属第三人,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辩称本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应当预留部分限额给其他伤者,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市分公司的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可直接赔付不需预留。对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的交强险部分的分配比例,本院认为应根据其他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分配,由于该起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结合实际情况,因此考虑原告可获得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的交强险部分6%的赔偿比例较为适宜。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作为皖S×××××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应对蔡红波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向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此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虽然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但原告与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系侵权关系,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都是以侵权法律关系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只是因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系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的保险人,为减少诉累和防止保险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原告为获得赔偿可直接向侵权人的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辩解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皖S×××××大型普通客车不符合技术标准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且被告亳州市客运集团利辛公司未通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查实皖S×××××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事故发生时车辆在年检有效期内,因此对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董艳荣应获得的各项赔偿款为人民币83880.4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人民币22336.09元{120000元×6%+【83880.47元-1000元-(120000元×6%)】×30%-【83880.47元-1000元-(120000元×6%)】×10%},由被告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7568.05元{【83880.47元-1000元-(120000元×6%)】×10%},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人民币53976.33元{【83880.47元-1000元-(120000元×6%)】×70%+1000元}。上述款项各被告均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9元,由原告负担1779元,被告杨洪伟、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49元,由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仕京审 判 员  许东波人民陪审员  周国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