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马铁军、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马铁军,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7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南关正街3号。代表人:马宏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铁军,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生态区幸福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马铁军、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5元,减半收取373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