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金枝与张建国、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枝,张建国,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金枝,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张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国、刘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艳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