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平、邱晓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邱晓倩,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294号申请执行董春生,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文武坝镇阳光丽景小区17栋三座105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平,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会昌人,会昌县供电公司职工,住会昌县文武坝镇旭日东升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邱晓倩,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九洲大道九州国际商往楼1幛东南01-09房。本院在执行董春生与刘平、邱晓倩、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平、邱晓倩、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