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24号原告王玉梅,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XX,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梅在立案后七日内没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