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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24号原告王玉梅,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XX,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梅在立案后七日内没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