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洁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356号原告:武洁,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安居苑小广场。法定代表人:施静,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诉讼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邢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洁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洁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