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姜旭娟与薛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旭娟,薛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姜旭娟,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薛立峰,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薛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丽峰在X银行,账号(X)内工资收入。(每月冻结1000元),其余款项可由被执行人自行支取,中国邮政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自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长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