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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珠林诉被告甄颍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珠林,甄颍颍,宁珠林,甄颍颍,宁珠林,甄颍颍,宁珠林,甄颍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316号原告:宁珠林,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颍颍,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颖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宁珠林诉甄颍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