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珠林诉被告甄颍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珠林,甄颍颍,宁珠林,甄颍颍,宁珠林,甄颍颍,宁珠林,甄颍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316号原告:宁珠林,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颍颍,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颖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宁珠林诉甄颍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