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栾莹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548号罪犯栾莹,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莹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5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二中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6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栾莹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栾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栾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单项奖励九次。另查,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栾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