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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磁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肥乡县。赵林志诉刘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后执行款已履行完毕,执行款已全部领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