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08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价值108911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