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502陈惠连与陈寿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连,陈寿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02号原告:陈惠连,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寿全,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陈惠连与被告陈寿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惠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