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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502陈惠连与陈寿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连,陈寿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02号原告:陈惠连,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寿全,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陈惠连与被告陈寿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惠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