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吕文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35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文建,男,1993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郸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文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文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93元。原审被告人吕文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文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文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文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文建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忠俊审 判 员 陈希进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雪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