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玉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玉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玉超,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定远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日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玉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皖0102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玉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徐玉超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38元,扣除从被告人徐玉超处扣押的人民币900元返还被害人丁某外,余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玉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玉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玉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玉超撤回上诉。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刑初8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汪 蕾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曦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