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景利、李维婷与闫家臣、梁照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孙景利,男,1964年1月25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李维婷,女,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闫家臣,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梁照全,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孙景利、李维婷与被执行人闫家臣、梁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景利、李维婷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孙景利、李维婷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闫家臣、梁照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景利、李维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3日恢复执行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闫家臣的银行存款82,350.00元,此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景利、李维婷。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