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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丰县二龙山乡。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东媛,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2月8日看到“逢赌必赢”的小广告后,联系并购买了赌博“作弊器”伺机作案。2017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东丰县二龙山乡街里王某1家与郑某、王某2等人聚众赌博,其在输钱后,回到车里将事先准备好的“作弊器”取出,使用“作弊器”进行赌博,赢得郑某、王某2等人人民币15400元后,被郑某当场发现,所骗钱款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王某1、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王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诈骗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骗钱款已被追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