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12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垣曲县新城镇。200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垣曲县人民法院审理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晋08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生审判员 张建峰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