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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凯与王占斌、张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凯,王占斌,张秋平,王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于凯,男,汉族,生于19879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王占斌,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张秋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7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王占斌妻子。被执行人:王明义,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凯与被执行人王占斌、张秋平、王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凯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2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超陪审员  曲 鸣陪审员  武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