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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牛环、李明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牛环,李明蔚,天津市佳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牛环,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蓓,天津徐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明蔚,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蓓,天津徐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佳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805室-1。法定代表人:袁松。再审申请人牛环、李明蔚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佳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津01民申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牛环、李明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蓓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天津市佳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环、李明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原判决中存在如下错误:一、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借款245万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事项,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二、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清楚,贵院应当依法裁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给付再审申请人违约金以及延期违约金。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与再审申请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给付再审申请人违约金125万元、并支付延期违约金l788888元(暂记至一审起诉之日,实际要求支付至确定给付之日)共计3038888元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史军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振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