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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廖应发与魏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应发,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廖应发,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本区章江北大道。被执行人魏健,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本区高琰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章民三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健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小型汽车壹辆。审判员  赖国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