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康龙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秋实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康龙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秋实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460号申请人:安徽康龙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89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秋实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朱顶镇。法定代表人:邓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秋实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秋实草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2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沛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