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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康龙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秋实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康龙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秋实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460号申请人:安徽康龙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89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秋实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朱顶镇。法定代表人:邓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秋实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秋实草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2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沛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