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异议人赵义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异7号异议人赵义,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吉林省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张和,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赵义,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吉林省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异议人赵义与申请执行人张和欠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赵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义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苏秀妍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琨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