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毛勤书、毛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勤书,毛玉兴,秦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349号之一申请人:毛勤书,男,1945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毛玉兴,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书,系毛玉兴父亲。被申请人:秦民安,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毛勤书、毛玉兴与被申请人秦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勤书、毛玉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民安在河南农商银行中牟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0×××89,存款5万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毛勤书以其所有的位于中牟县西环路东侧世纪广场南银榕花园B座3单元7层西户(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号)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毛勤书所有的位于中牟县西环路东侧世纪广场南银榕花园B座3单元7层西户房屋,房产证号为牟房权字第××号,保全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秦民安在河南农商银行中牟农商银行营业部的存款五万元,帐号为00×××89,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毛勤书、毛玉兴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