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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冉文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冉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5行审25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尹珍大道。法定代表人:吴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磊,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人:冉文武,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冉文武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冉文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对其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决定书确定罚款义务经催告也未缴纳。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道市监行处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执行冉文武未缴纳的罚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传模审判员  王元章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