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758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758号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邬品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婷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城虎,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港城温泉花园13门240室。法定代表人:叶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