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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强与被告范克强、景国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范克勤,景国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46号原告:黄志强,男。被告:范克勤,男。被告:景国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强与被告范克强、景国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