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强与被告范克强、景国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范克勤,景国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46号原告:黄志强,男。被告:范克勤,男。被告:景国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强与被告范克强、景国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