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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4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风琴与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琴,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4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风琴,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韩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刘风琴与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韩伟工资账户,现因需要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伟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