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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薛江彩与吕周奎房屋租赁��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江彩,吕周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651号原告:薛江彩,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吕周奎,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薛江彩诉被告吕周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支��所欠租金15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500元,合计1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3年3月24日与原告签订合同租赁原告房屋,2015年9月21日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房租15000元,并约定逾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电话,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江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书记员  吕怡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