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0181执恢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申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申华,邹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恢6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申华。被执行人邹端平。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申华、邹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申华、邹端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08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