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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23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庾廷国与徐小平、罗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廷国,徐小平,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3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庾廷国,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徐小平,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罗琳,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庾廷国与被执行人徐小平、罗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3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12月30前偿还申请人货款708105元及利息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送达相关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石马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徐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石马街支行账户的存款708105元。二、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17年04月14日至2018年0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