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合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合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合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三鼎佳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单位收入250687元(含案件受玫理费、执行费)。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