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陈香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陈香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573号原告:王伟,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香营,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伟诉被告陈香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