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春建、蒋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春建,蒋磊,刘忠伟,梁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春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伟,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会,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诉人胡春建因与被上诉人蒋磊、被上诉人刘忠伟、被上诉人梁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春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