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富翠玲诉被告王明光、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翠玲,王明光,张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032号原告富翠玲,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明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国斌,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翠玲诉被告王明光、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翠玲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