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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富翠玲诉被告王明光、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翠玲,王明光,张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032号原告富翠玲,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明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国斌,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翠玲诉被告王明光、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翠玲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