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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77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陈某,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负责人郭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