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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红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卫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红卫,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2014年1月1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贰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红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山笋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晚,被告人薛红卫与同事在嘉善县陶庄镇金某KTV内娱乐时,因酒后没站稳摔倒在地,导致KTV内装饰物件损坏,但被告人薛红卫不肯赔偿。KTV方报案后,嘉善县公安局陶庄派出所民警胡晨迪等人到达现场处警。在民警的安抚下,被告人薛红卫最终被其儿子薛某带回家中。当晚22时许,被告人薛红卫返回其位于嘉善县陶庄镇汾南村夏河村77号的家中后,又反复拨打110多次报案,谎称当晚被派出所人员殴打致手部受伤,同时要求县公安局出警送其就医,并谩骂接警人员。接警后,陶庄派出所民警胡某带领协警林某、沈某、陈某1前往上述地点处警。被告人薛红卫因认为民警处警不及时而心生怨气,遂从家中携带菜刀1把冲往夏河村77号东侧村道,一边谩骂一边持菜刀袭击赶至现场的民警胡某等人,后被当场制服。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林某、沈某、陈某1、薛某、杨某、陆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陶庄派出所证明,执法记录仪录像,报警录音,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红卫酒后无端寻衅,谎报案情后持凶器随意袭击处警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红卫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红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娄佳萍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四���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