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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何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何章勇,相冬梅,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1017-7。负责人:洪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何章勇,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相冬梅,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何章勇的配偶,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相东��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0103执3012号裁定,查封了何章勇、相冬梅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何章勇、相冬梅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某处的房产及位于合肥市长丰县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源:百度“”